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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度侵权只赔五万,司法公正有待检讨

发布:网络营销博客-陆晓东 | 分类:网络营销新闻 | 浏览: | 引用:0 | 评论:(0)

  5月26日,“大众搬场”告“百度”侵权一案一审判决终于有了结果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:百度公司无须承担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责任。但存在主观过失,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判令百度在相关网页刊登48小时申明,并向大众交通(600611,股吧)公司、大众搬场公司赔偿5万元。

  国内各方诉网站侵权案已经不是一两起了,但“大众搬场”告“百度”案的特殊性在于这是国内物流行业出现的第一起诉网站侵权案,这种判决从表面上看,客观公众体现了法律的“人情化”的一面。

  从互联网这个新生广告业特点分析,法官及陪审团不了解互联网,不懂互联网,避重就轻,判决自相矛盾,司法公正有待检讨。这样的判决结果,只能让更多的互联网广告商,不法企业钻法律漏洞,影响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发展。

  第一,百度竞价排名就是广告,说白点就关键词竞价广告。我从百度官方网站了解到,百度对“百度竞价排名”的解释为:“把企业的产品、服务等通过以关键词的形式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作推广,它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新型而成熟的搜索引擎广告。”连百度自己都说是广告,承认那是广告,为何法官和陪审团最终裁定又不是广告了呢?难道百度公司没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公司业务的熟悉。更何况百度在现实中就是按广告的模式进行了收费,而实际情况发生之后,为何一夜之间就不是广告了呢?

  第二,法官缺乏对互联网的一般常识。认定“竞价排名”服务是一种新的应用技术模式,具有实质性的潜在用途,不是某种专门的侵权工具。这种说法,没有错。但存在偷梁换柱,偷换概念的嫌疑。试问,有哪一家合法的网站不是新技术的应用,没有实质性的正当途径?难道梁山好汉--史文龙,出生便是小偷吗?从来没有做过合法的事情吗?侵权与否和是否一直做合法生意,不是因果关系。因此,法官所谓强调的新技术应用以及是否有前科等等,对互联网广告市场缺乏常识,判决大有转移网民视线和思维的嫌疑。

  第三,司法公正明显有失公平。法官及陪审团裁定认为:作为搜索引擎--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,而且也不是广告发布者,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”。然而,却出现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主观上存在过错,赔偿5万元人民币。”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,难以服众。既然无法审核与控制,那么谈何主观过错?这里的“主观”又指的是什么? 让人怀疑是不是想让百度花5万元平息事态?法院“和稀泥”的判决,只能给双方都带来了伤害,如今网民愤愤不平,百度被怀疑因为是民族大企业而被包庇了,对现今“满誉全球”的百度公司来说,显然,这是更大的伤害!

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既然立案受理,启动司法程序,为何判决如此不公正呢?就算判百度侵权了,对百度这样的大企业来说,也不会失去什么,反倒是个教训,以后可能更加细心做事,企业的荣誉同样得到了捍卫。而对整个搜索乃至互联网行业,也是一个警钟。从而推动互联网更加有序,健康的发展。如果总让法官成为互联网的幕后“主角”,那才是网民最不想看到的悲哀!?

作者:陆晓东
本文链接:http://www.lxdong.com/post/baiduqinquan-sifagongzheng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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